致全体投资者:
鉴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指导意见,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维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约定,经与托管人协商后,对《聚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申购赎回的限制情形及处理、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风控措施】等相关事宜进行补充,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修订第七章第(七)条“申购、赎回的限制情形及处理”;
(二)修订第十一章第(二)条“投资范围”,有相应增加及删除;
(三)修订第十一章第(四)条“投资限制”;
(四)增加第十一章第(八)条“私募基金管理人自有风控措施”。
如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基金的约定与本公告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修改后的条款为准。
上述增加的条款是对基金合同的调整补充,构成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增加条款的效力不溯及2021年5月20日之前的基金认购/申购和信息披露行为。若本公告内容与基金合同存在任何冲突,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次合同变更为适应中国国内监管与自律机构的相关规定变化进行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特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本公告内容,在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深圳聚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