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体投资者:
鉴于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于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等指导意见,为更好地为该基金投资者提供投资理财服务,维护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现依据合同约定,经与托管人协商后,对《聚沣成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约定的【释义、存续期、申赎规则、投资范围、投资限制、估值、风险揭示、清算】等相关事宜进行补充,以兹各方共同遵守。
(一)修订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内容,增加“新三板”;
(二)修订第四章第(五)条“私募基金的存续期限”;
(三)修订第七章第(四)条、第(八)条,有相应补充;
(四)修订第十一章第(二)条“投资范围”,有相应增加及删除;
(五)修订第十一章第(四)条“投资限制”,有相应增加及删除;
(六)修订第十一章第(九)条“参与融资融券及其他场外证券业务的情况;
(七)增加第十五章第(一)条“4、估值材料的交互要求”,并序号顺延;
(八)修订第十五章第(一)条“6、估值方法”,有相应增加;
(九)修订第十九章第(二)条“3、流动性风险”, 同步修订风险揭示书;
(十)修订第十九章第(二)条“6.4 特定投资方法及基金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十一)修订第二十六章第(一)条“清算小组”的第2款。
如基金合同中关于基金投资者通过代理销售机构申购基金的约定与本公告条款存在任何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修改后的条款为准。
上述增加的条款是对基金合同的调整补充,构成基金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基金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增加条款的效力不溯及2020年8月3日之前的基金认购/申购和信息披露行为。若本公告内容与基金合同存在任何冲突,以本公告内容为准。
本次合同变更为适应中国国内监管与自律机构的相关规定变化进行的变更,按照合同约定,特此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披露。本公告内容,在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深圳聚沣资本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8月3日